申某人蒲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X组X号。
申某人蒲某要求宣告陈宝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某人申某,被申某人陈宝红和申某人次子王某洋于199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孙女王某幸,王某洋于1997年6月30日因病死亡。1998年3月1日,被申某人外出后,再也没有回来过,虽经多次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某人提出申某,请求宣告被申某人陈宝红失踪。
经查,被申某人陈宝红,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鲁山县X组人,身份证号:(略),系申某人次儿媳。被申某人和申某人儿子王某洋于199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孙女王某幸,王某洋于1997年6月30日因病死亡。1998年3月1日,被申某人外出,便同家里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宝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某人陈宝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某人陈宝红自1998年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达十三年之久,该事实由鲁山县公安局马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三个月届满后,被申某人陈宝红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陈宝红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某人陈宝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富兴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程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