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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损害事实没有查清,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张某甲不履行双方经村委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本案纠纷诱发原因,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乙于2000年2月擅自毁损申请人房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基于查明事实并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李建峰

代理审判员张某亮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卫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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