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尚某与被告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2011年4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宋楠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尚某、被告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1年11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原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诉称:2009年5月28日,被告原某借其现金x元,承诺半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
被告原某辩称:其并未向原某借钱,不同意归还原某x元。
原某尚某向本院提供了其与被告原某的通话录音一份,内容摘录为:“……原某:“哦,是不是,我到明天下午又走呀,停四、五天回来。回来把钱给你。”尚某:“还我那一万块钱”……尚某:“去哪里”原某:“安阳,我的工地,在那安装。那边打电话叫我去算工程款。算回来先把你的给你。听说了,听说你现在手头很紧。听小芹说了。”尚某:“哦,你是不是还我的一万块哩”原某:“先给你六、七千吧。”尚某:“给多少呀”原某:“先给六、七千吧。”尚某:“还不了一万”原某:“那都到四月底了。”……尚某:“先给我七千吗”原某:“到四月底工程款煤炭集团试车成功,咱的工程不干时,钱全部回来时,全部给你。倒过来你难,你先用,多用点都没事。”尚某:“我给你说,兄弟你弄点钱也不容易,我也不多要,把我的一万块钱给我就行了。”原某:“那不行,咋也得意思,原某你帮兄弟忙了,兄弟现在翻过来身了,你想。”……尚某:“你把我的一万块钱给我就行。”原某:“哦,都这。”……。”证明被告借其x元。
对原某提供的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质证后表示,原某录的不是其的声音,录音的内容也不是其所说的,对录音资料不予认可。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某提供的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不予认可。向本院申请对录音资料中所录声音,是否是其本人的声音进行鉴定。但被告提交书面申请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交纳鉴定费用。且本庭多次通知被告原某到庭协商有关鉴定事宜,被告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后本院分别于2011年5月10日、2011年6月8日向被告原某送达协商有关鉴定事宜的通知,被告仍均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鉴定的权利,根据原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可以证明被告原某借原某x元的借款事实,故对原某提供的录音资料,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5月28日,被告原某借原某尚某现金x元,承诺半年后立即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某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原某借原某尚某x元,被告虽不予认可,在庭审中,原某提供了双方的通话录音资料予以证实,被告申请对原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进行鉴定,但经本院多次通知被告到庭协商关于鉴定的有关事宜及交纳鉴定费用,被告均未到庭,视为其放弃鉴定权利。故本院对被告借原某x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原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某尚某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原某负担(暂由原某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楠楠
审判员王某娟
审判员张清琴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