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候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卓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耀星,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阔,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系王某乙阔之母。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系王某乙之父。
申请再审人候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乙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候某兰申请再审称:1、王某乙、王某乙阔主体不适格。(1)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乙是赵广楼的合法妻子。王某乙提供的加盖有婚姻登记机关公章的证明是复印件,该证据不能证明王某乙和赵广楼存在合法婚姻关系。(2)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乙阔和赵广楼是父子关系,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王某乙阔不是跟赵广楼姓赵,且与户主系孙子关系,王某乙称有第八人民医院的出生证明,但一、二审并未出示。2、一、二审漏列当事人。本案应当追加赵广楼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王某乙、王某乙阔认为是赵广楼的合法继承人,而提起的是返还原物诉讼,其实质是遗产继承,但王某乙、王某乙阔并不是赵广楼的唯一继承人,赵广楼仍有其他子女并未提起诉讼,也没有声明放弃继承权,所以,应当追加赵广楼的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3、即使认为赵广楼享有商丘市X区沈楼预制厂(以下简称沈楼预制厂)部分财产份额,该部分财产也已被赵广楼的长子赵卫星领取。4、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生效判决混淆了赵广楼与沈楼预制厂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将沈楼预制厂的财产等同于赵广楼的财产,赵广楼在沈楼预制厂是否享有财产及享有多少财产份额并没有确定。(2)一、二审认定x元土地转让费是赵广楼支付的缺乏相应证据证明。(3)候某除按照2009年1月20日与赵广楼长子赵卫星之间的协议已经支付给赵卫星x元外,另外还给了赵卫星x元,赵广楼的遗产已处分完毕,不存在返还原物或财产的问题,王某乙、王某乙阔如果想分得赵广楼遗产,应向赵卫星主张。5、一、二审判决认定x元赔偿款属赵广楼个人财产于法无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王某乙、王某乙阔提交答辩意见认为:候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1、王某乙与赵广楼是合法夫妻,因结婚证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了王某乙与赵广楼的夫妻关系。王某乙阔随母姓而非父姓,是法律允许的,赵广楼前妻的子女又另案起诉王某乙,也并未否认王某乙是赵广楼的合法妻子。因此,王某乙、王某乙阔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2、候某给赵广楼前妻的子女x元,并与其达成协议,赵广楼前妻的子女不起诉候某是有原因的,本案不是遗产继承纠纷,不存在漏列当事人。3、x元的土地转让款是赵广楼支付的,一、二审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涉案的x元财产是否属于赵广楼所有以及王某乙、王某乙阔能否对该财产主张权利。1、关于x元的所有权问题。根据商丘市X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的证明、商丘市X区X街道办事处《关于联合开发建设商北集贸市场》遗留问题的调查意见和《关于对郭刘村X村X组长王某乙功非法转卖三户承包田一事的调查》、沈楼预制厂的工商登记材料以及诉讼费收据等证据,生效判决认定沈楼预制厂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营企业,赵广楼支付土地转让款x元是正确的,据此认定涉案争议的x元执行款归赵广楼所有并无不当。候某提交的x元土地转让款收据系复印件,其并不持有该收据的原件,且经候某与赵广楼长子赵卫星签订的协议及支付赵卫星x元的行为也印证了x元土地转让款系沈楼预制厂所交,而沈楼预制厂属赵广楼所有的私营企业,故候某占有x元执行款缺乏依据。2、关于王某乙、王某乙阔能否对涉案的x元主张权利的问题。根据商丘市X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登记表、商丘市八八医院的出生证明,生效判决认定王某乙与赵广楼系合法夫妻,王某乙阔系王某乙与赵广楼的婚生子,王某乙、王某乙阔是赵广楼的合法继承人,并判令候某返还王某乙、王某乙阔x元并无不当。至于候某称本案漏列当事人的问题,因本案不是遗产继承纠纷,无需追加赵广楼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
综上,候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候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乙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郝洪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