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吉利:
你不服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的(2010)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主要理由为,原判认定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请求撤销(2010)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决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