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X村,农民。现住(略)。
被告梁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华威独任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有陕x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空调两个(挂机、柜机各一台),电视机一个。婚后无存款及债权。原告杨某提出其购车借马俊人民币x元,被告梁某提出其购车其母赵建玲出资x元,但原、被告双方互不认可,均无法确认。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虽在个别问题上有争议,但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车牌号陕x)、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杨某所有,杨某付给梁某财产折值款人民币x元;空调两个(挂机、柜机各一台)归被告梁某所有(均已履行)。
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薛某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