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居民。
被告贺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翔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贺某2002年1月1日借原告刘某人民币x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2002年1月10日前偿还4000元,2002年底前偿还6000元,下余x元于200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若逾期不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期间被告陆续偿还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x元整,被告贺某于2012年1月1日之前付给原告刘某人民币x元,于2012年6月1日之前付给原告刘某人民币x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付给原告刘某人民币x元。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贺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