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费某。
被执行人陕西xx混凝土有限公司。
负责人郝xx,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882.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3882.0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