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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1979年生。

被告李某,女,1979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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