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1957年生。
被告陈某甲,男,1969年生。
被告陈某乙,男,1964年生。
委托代理人刘春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卢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