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93年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1972年生。(系原告陈某生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路X号。
负责人马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陈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文琪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卢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