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陈某。
被告林某(曾用名林X),男,197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
审判员林某剑
二0一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谢婷婷
书记员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