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1978年出生。
被告杨某乙,女,1968年出生。
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x元。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同意还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乙自愿偿还原告杨某甲x元借款,该款定于2011年10月11日前还清;
二、若被告杨某乙未按上述约定还款,被告杨某乙应向原告杨某甲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自2009年6月25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该款于2011年10月12日偿还。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杨某乙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杨某甲垫付,由被告杨某乙即时结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敏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婷婷
书记员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