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被告黄某乙
被告李某丙
被告欧某某
被告李某丁
被告黄某戊
被告冯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等六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六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信用社存款或扣押六被告在资兴市X乡河沙场的30型柳工牌铲车一台和沙场其他财产),并以其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六被告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六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或在资兴市X乡河沙场的30型柳工牌铲车一台和沙场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