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李某,男,成年。
原告王某乙诉称,2009年5月24日经康国庆介绍我与被告协商。我给被告50,000元由被告将泌阳县矿山尾矿坝除险加固工程参加招标。允诺如不能给我拿到该工程款全额退还。因未拿到该标,我向其追要该款末果,为此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我款50,000元及其利息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交答辩。
峰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2扇剿绦唬姹罡謇蚍嬖醺煌焊鋈叱站跏惶乓眨跏⑻髯好埃瘛战绞系锖嘶跞煌焊s金伍万元,此款用于泌阳县矿山尾矿坝除险加固工程,如招标成功此条作废,此款用于工程费用。如招标不成功当日或第二日全额退还合伙人。李某2009年5月24日。见证人康国庆2009年5月24日。”工程未中标,按照约定原告为此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款伍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