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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与被告董某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市民,住(略)。

原告范某与被告董某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董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4年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范某。同居后经常受被告欧打,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特起诉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请求。1,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2,共同财产归范某所有,作为其抚养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董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交答彲。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同居,2005年5月15日原,被告生下非婚生子,取名范某。其子自出生至今,均有被告抚养。原告诉求:1,非婚生子范某由被告抚养。玻仆椴豆兴鳎蜒梅S凇笤砩欣裕捕仆嬖捀l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范某的月工资为132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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