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魏某与被告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前对原告的态度尚可,结婚后被告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经常为家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进而发展为打骂,且被告性情粗暴,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原被告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这样的婚姻维持下去对原被告来讲都是一种痛苦,原告为此请求离婚,2010年原告想通过泌阳县人民法院离婚,后因原告给被告一个机会申请撤诉,但是原告不思悔改,原告无奈,只有再次起诉。
被告雪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2009年1月13日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子女;2009年7月原被告生气后分居至今;(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诉;原告撤诉后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与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原告起诉离婚,在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原被告一直没有联系,至此原被告已分居超过两年之久,已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该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与债务问题,因被告缺席无法查清,本院暂不做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雪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海鲁
审判员张克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邱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