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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村(龙腾豪邸小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科,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俊宇,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正豫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城建筑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正豫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略).43元及利息(略)元(按两年期银行贷款5.4%计算);2、正豫置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略).24元(包括未拉走的设备价值、周转材料、剩余建材以及租赁合同租金损失、租赁违约金损失)。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x元,由正豫置业公司负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正豫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豫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李洪敏,管城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科、闫俊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卜发中

审判员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邹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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