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男,31岁,土家族,农民,(略)人,住(略)。
被告向某,男,38岁,土家族,职工,(略)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8日,被告向某向某告于某借款x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给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x元。后原告向某告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1年11月2日起诉到本院,要求被告偿还x元本金及应计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向某偿还原告于某本金人民币x元。自2011年11月起,被告向某每月(每月31日前)偿还原告于某人民币1000元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