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商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永德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经商,原住(略),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蔡某乙、莆田市永德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6)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不明(城厢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刑拘,上网追捕二年余,但至今刑拘不到案),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其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也无房产登记)。鉴于上述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锋
审判员陈金贤
审判员许国珍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