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永行执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永兴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住(略)。
被执行人永兴县石油公司。住所地:永兴县X镇X路。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的住房资金缴交字[2011]X号政策性住房资金缴交通知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该行政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准予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的住房资金缴交字[2011]X号政策性住房资金缴交通知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费6000元,由被执行人永兴县石油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宋有德
审判员李晓良
审判员李文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