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魏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被告于2005年12月30日借原告人民币x元,曾于2008年4月14日前分两次共偿还了2900元,至2009年10月底之前,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欠款未果。2009年11月26日,被告又还款2100元,尚欠x元整一直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曾系朋友关系,由于被告生活困难,原告借给被告款项,被告陆续还款至今剩x元。现被告生活困难,无业有病,希望原告能谅解,让被告每月还款1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12月30日借原告人民币x元。后被告分别于2006年9月29日、2008年4月14日、2009年11月26日三次共还款5000元,剩余x元一直未还。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于2009年11月26日所写欠条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仅偿还5000元,剩余x元应予以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人民币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江平
代理审判员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