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苏丽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苏丽芳常年在外打工,且地址不明,其本人无某、无某、无某行存款,亦无某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