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
监护人白某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白某之伯父)。
申请人白某要求宣告李红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父亲白某敬于2006年3月因病去世,母亲李红英因受不了打击离家出走,申请人现一直靠其伯父生活,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李红英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人李红英,女,1951年6月16出生,河南省泌阳县X村人,与申请人母女关系。李红英丈夫白某敬因患病于2006年3月病故。2006年8月李红英留下自己的孩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红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红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李红英不尽子女抚养义务,长期在外,且杳无音信。申请人作为被宣告失踪人李红英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符合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申请宣告李红英失踪,其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红英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之伯父白某卿为失踪人李红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民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