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执行人兰州汉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肖某与兰州汉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兰州汉唐工贸有限公司无某行能力,无某、无某、无某行存款,亦无某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七
书记员刘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