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广饶县开发区汇森家具厂,驻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广饶县X村信用联合社工作人员。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河务局,驻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立顺,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东营区黄河河务局河务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开发区汇森家具厂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河务局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广饶县开发区汇森家具厂于2002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依法进行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开发区汇森家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