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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华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濮阳市X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琳璞,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金研律师事务所(商丘)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濮阳市X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濮阳县农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农行于2010年8月30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某,2010年9月1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濮中法民保某第X号民事裁定书。2010年9月9日濮阳县农行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华通路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2万元及利息264万元(截止2010年9月9日)。2、濮阳县农行从抵押物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3、华通路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某、律师费、出差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濮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通路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华通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通路桥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濮阳市X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应减半收取x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原永杰

审判员宋丽萍

审判员林春霞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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