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男,1986年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刘慧萍,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渠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燕喃、助理审判员李新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新、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慧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2010年12月16日,被上诉人王某乙起诉上诉人马某离婚,经一审法院调解,王某乙撤诉。2011年3月10日,王某乙没有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马某要求离婚,与上次起诉离婚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已退回。
审判长渠红
审判员张燕喃
代理审判员李新广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