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天水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天水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