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X组。
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涂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XX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X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陈XX辩称没有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9月10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经常生气,无生育子女。2010年12月,双方发生打架后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培养出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涂XX与被告陈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涂XX、被告陈XX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姚洁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