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崔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崔某返还原物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儿子王某乙同住一个院,因家庭琐事,儿媳崔某多次与我们老两口生气吵架,更严重的是崔某多次在街上辱骂我们,严重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崔某还强行将俺正使用的四轮车开到她娘家,致使我无法犁地,浇地。更有甚者,二被告还把我们老两口赶出家门,使我们无家可归。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允许我们居住院里的三间堂屋,我与爱人及女儿的4.5亩责任田由我耕种管理,归还我家的四轮拖拉机。
被告王某乙辩称,院里的三间堂屋我们没有不让他们居住。俺父亲说的是给俺1.5亩责任田现在不给了,我们就种了0.5亩。四轮拖拉机一套是俺父亲买的,说的是帮到房上,算成是俺的啦。
被告崔某辩称,我没有干涉他们居住,原告的目的是把三间堂屋扒走,院里的树卖了,和我们断绝关系呢。我们就种了他说的4.5亩责任田中的0.5亩。四轮拖拉机带斗是原告许诺给我们的,前段时间急用钱已经以1000元的价格卖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乙系原告王某甲的次子,已结婚成家,原告与二被告共同居住一个院落。因为家庭琐事,原、被告之间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原、被告生气后,被告崔某将原告所有的开封产四轮拖拉机(带斗)开走该四轮拖拉机经村委调解作价4500元,致使原告不能耕作、使用。
另查明,被告王某乙、崔某耕种原告的责任田0.6亩。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义务。被告作为晚辈应当孝顺父母,与父母和睦相处,使老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对于原告诉求的允许原告居住三间堂屋的诉讼请求,虽无证据证明,但被告应予满足,二被告不得干涉原告居住。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四轮拖拉机(带斗)私自开走属侵权行为,应予归还。被告耕种原告的0.6亩责任田,应予归还,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甲的开封产四轮拖拉机(带斗)一部,如不能给付四轮拖拉机,可按4500元折价给付原告。
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耕种原告王某甲的0.6亩责任田。
三、二被告不得干涉原告居住三间堂屋。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继生
代理审判员厉东
人民陪审员李党
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朱向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