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执行人邓跃文、谭爱红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1)临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邓跃文、谭爱红主动到庭履行了(2011)临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该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1)临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和平

审判员黄发兴

审判员张国英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某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