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乙(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贪污罪一案,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彩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利用协助临武县X乡政府管理和发放临武县X村委会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工作的便利,采取虚造集体土地到私人名下套取高速公路补偿款两次,共计金额x.4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套取土地补偿款x.4元,被告人陈某甲单独套取土地补偿款x元用于私分。2010年4月份,二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将上述款项退到了临武县X乡管的账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证人陈*兴、陈*英、黄*仁、陈*喜、陈某*、陈*亮、陈*良、陈*炳、黄*明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亲笔书写的检讨书,衡武高速公路指挥部与南强乡X村委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及转账凭证,临武县X村委各户土地补偿款存单汇总表,临武县X村X路用地地类、面积及补偿金额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临武县X乡关于陈某甲、陈某乙二人的任职文件,户籍资料等。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利用协助政府进行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虚造到亲属名下予以套取。其中,二被告人共同套取土地补偿款x.4元,被告人陈某甲还单独套取土地补偿款x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前,二被告人主动到所在的乡政府向主要领导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应认定为自首,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理由:他伙同陈某乙采取虚造集体土地到私人名下套取高速公路补偿款二次,共计金额x.4元是用于村X路,不是他和陈某乙私分,事后他和陈某乙主动全部退款,他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陈某乙的上诉理由:他在本案中系被动参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他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二审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本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协助临武县X乡政府管理和发放临武县X村委会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工作。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汇总该村委各户的被征收土地面积后,发现属于村委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有80余万元,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便商量将集体土地虚造到私人名下套取高速公路补偿款私分。之后,上诉人陈某甲在其大伯陈某兴的名下虚造了属于集体所有的5.89亩果园,套取了x.4元土地补偿款。另外上诉人陈某甲还瞒着陈某乙在其妹妹陈某英的名下虚造了1.5亩基本农田、3亩林地,套取了x元土地补偿款。2009年11月份左右,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在临武县X路散步时商量将虚造土地套取的补偿款予以分掉,但因两人在分钱方式上没有取得一致而没有将钱取出。2010年4月份,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得知该村X村民已经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们套取土地补偿款的违法行为,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商量对外谎称套取的补偿款是用于村X路,之后,便将虚造土地套取的x.4元补偿款退到了临武县X乡管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兴的证言证明:建高速公路他实际被征用的面积只有一分多地,大概是2、3千元钱左右。大概是2009年下半年这个补偿款的凭条领下来后,当他侄子陈某甲将11.4万多元的银行条子到他家里来交给他时,他问陈某甲:“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钱,而我实际面积并没有这么多”陈某甲没有讲什么,只是说:“这个我有用,你不要管这么多,把这个条子先放在你这里”此后这个领款凭条一直放在他家里没有去动过,是否有密码,他不知道。2010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陈某甲和陈某石两个人找到他,讲要将放在他这里的那笔钱取出来,交到南强乡政府去管理好一些,还对他说“这个多出来的钱他们是想给村X路用的”。于是他也就没问什么了,之后他们到建设银行将他名下的那笔11.4万多元转账到了南强乡政府。
2、证人陈*英的证言证明:2009年的时候,她哥陈某甲打电话给她,说想借她的身份证在建行开一个户头打一笔钱进去存起,要求她报一个身份证号码,当时她也没有多问,就将身份证号码给了陈某甲,陈某甲也没有跟她讲为什么要借她的身份证。2010年5月份之前的一天,她跟陈某甲及支书陈某石一起到了临武县城红绿灯处的建行去转了一笔账,她记得这笔帐有8万多元。
3、证人黄*仁的证言证明:陈某石和陈某甲以陈某兴和陈某英的名义虚套土地补偿款的事他之前不清楚,2010年清明以后,他们渣塘村委有人举报陈某石和陈某甲贪污了公家的钱以后,陈某石和陈某甲到他办公室拿了两张存单给他看,陈某甲跟他讲现在有人告他们,想把钱退到指挥部来,他问这些钱到底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陈某甲说这些钱是组里公家的钱,这些钱他们是拿出来想用于修通往神堂村X路的。他问陈某兴和陈某英有没有土地,陈某甲讲陈某兴征到一部分土地,陈某英没有土地。他跟陈某石和陈某甲讲你们这种行为是公款私存的行为,要陈某石和陈某甲把钱退到公家的帐里去。陈某石和陈某甲讲现在有一个村X乡管的户头,他跟陈某石和陈某甲讲既然有村X乡管的户头,你们就把这些钱存到村X乡管的账户里去,并要陈某石和陈某甲跟乡X乡里领导讲清楚整个事情经过。
4、证人黄*明的证言证明:渣塘村委的征地补偿款发放完毕后,2009年4、5月份的时候,渣塘村委的支书陈某石和主任陈某甲找到他,说他们两个人在发放渣塘村委征地补偿款的时候以陈某甲的妹妹陈某英和大伯陈某兴的名义提留了19万余元存在私人户头上,准备用于神堂村X村民在告他们贪污了公款,他当时就告诉他们这个钱不能再存在私人的户头上了。第二天,他们就把钱打到了乡X乡管的账户里面,打了有20余万元,具体情况要查账户才清楚。他们打钱的第二天,检察院举报中心就到乡里调查这事情。从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提留资金的事情他们没有和他说过,但是修路的事情之前陈某石和陈某甲跟他汇报过。当时他们还提出过是否能从上面争取些资金或者是从高速公路想点办法。他们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没有和他说过,他也不清楚。
5、证人陈*喜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渣塘村X村委干部有贪污行为,后来陈某石和陈某甲拿了一笔钱退到南强乡X乡管的账号里。2010年4月份,也就是陈某石和陈某甲第二次退钱到南强乡政府之前,他又听到渣塘村X村民在举报陈某石和陈某甲贪污征地补偿款的钱,他找到陈某甲问是不是还有钱没有拿出来,陈某甲问他是不是听到有群众反映,他说是的并问是不是还从征地补偿款里拿出来有钱,陈某甲讲是的,他问陈某甲是不是想贪污,陈某甲跟他讲是用来修神堂村X路的。他问钱是存到哪里,陈某甲讲是存到其大伯陈某兴和妹妹陈某英的名下的。他说不管是用来搞什么,这些钱不能拿到私人名下,要陈某甲把钱存到公家的账户里。后来他听说陈某甲第二天就把钱退到了南强乡政府,退了有20多万元。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侄子陈某甲的事情之前他没有听说,在陈某甲被拘留后才听说陈某甲和陈某石以陈某兴和陈某英的名义虚造套钱出来的事。陈某甲没有跟他讲过修路的事,他没有听到陈某甲讲过说修路的事。
7、证人陈*亮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份,衡武高速公路X路过他们村X村的部分土地。2009年7月,他们村X村一起补了有400多万的占地补偿款。他们对补偿款有疑问,他们怀疑村X村主任陈某甲在自己部分亲属名下多造了些土地,贪污了占地补偿款。补偿款的发放是2009年7、8月份的时候,当时是由陈某甲和陈某石把存单领回来发放给村民的。在发放存单的时候他们发现陈某甲和陈某石有些不正常的情况,和陈某甲和陈某石很熟的或者是亲戚就叫到房间单独发放,他就怀疑陈某甲和陈某石搞了鬼。然后他想办法到高速公路指挥部查了下补偿款发放的表格。在查的时候他发现了陈某甲的大伯陈*兴名下有11万多元的补偿款。他记得陈*兴名下没有这么多土地,他问了陈*兴领了多少钱,陈*兴说没领到多少。他就觉得这里面肯定有鬼了,于是他们就开始调查这个事情,并且在2010年4月份的时候把这个事情举报到了检察院举报中心。在得知检察院查这个事情之后,有人告诉了陈某甲和陈某石,陈某甲和陈某石就把钱退到了乡政府。在2010年4月份他们举报之前曾经问过陈某石和陈某甲,渣塘村委的老支书陈*佑还专门问过陈某甲,但是陈某石和陈某甲一直否认说没这回事。
8、证人陈*良的证言证明:陈*兴没有被征多少土地,但名下有11万多元的补偿款,陈*英已经嫁出去在村里也没有土地了,但有8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还有陈某石的岳母没有这么多的补偿款,却多出了一万多元,这几笔款有21万多元。
9、证人陈*炳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份,临武县为了衡武高速公路临武县段的征地拆迁工作的事召开了动员大会,他和陈某乙、陈某甲、陈*松参加了动员大会。会后不久,他们村里就针对各户被征土地面积进行了测量,在测量他们队里被征收的临时用地的时候,陈某乙找到他讲,要他不要参加测量被征土地,讲接触的人多了不好,并讲以后造补助的时候给他造两天工就是了,所以后来他一直没有参加征地测量、征地补偿造册。征地测量、征地补偿造册全部是陈某甲、陈某乙两人搞的。到底各家各户有被征了多少土地,有多少征地补偿款他都不清楚。下拨的土地补偿款陈某乙、陈某甲没有拿给他审核,村委要盖章的话,陈某乙、陈某甲他们就会到他这里来盖章,但他没有审核。陈某乙、陈某甲他们二人在发放高速公路补偿款的过程中很不公开透明,他们这么做的意图很明显,就是想从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捞点油水。
10、上诉人陈某甲亲笔书写的悔过书证明:上诉人陈某甲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并请求从宽处理。
11、衡武高速公路指挥部与南强乡X村委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及转账凭证证明:衡武高速公路指挥部支付给南强乡X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共计(略)元。
12、南强乡X村委各户土地补偿款存单汇总表证明:渣塘村委分到各户的土地补偿款共计(略).3元,其中陈某兴名下有x.40元土地补偿款,陈某英名下有x元土地补偿款。
13、渣塘村X路用地地类、面积及补偿金额明细表证明:陈某兴名下被征果园5.89亩,补偿金额x.4元;被征林地0.5亩,补偿金额5780元,两项共计x.4元。陈某英名下被征农田1.5亩,补偿金额x元;被征林地3亩,补偿金额x元,两项共计x元。
14、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证明:陈*兴账户金额为x.4元;陈*英账户金额为x元。
15、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明:2010年4月12日,陈*兴账户往临武县X村级财务管理专户转账人民币x.4元。
16、临武县X乡关于陈某甲、陈某乙二人的任职文件证明:陈某甲任临武县X村委会主任;陈某乙任临武县X村党支部书记。
17、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临武县X组X号;上诉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临武县X组X号等情况。
18、上诉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2009年6月份左右,指挥部把他们村委总的征地面积给了他们,他们村X组织有田地的人员和各组组长到场去测量各户的实际土地面积。他造了青苗补充表以后,有一天晚上陈某石在神堂村他的家里,说除了要补偿到各户的土地补偿款以外,到村委的土地补偿款有7、80万元,并跟他讲:“是不是搞一点出来”,陈某石的意思说是虚造土地面积,套取土地补偿款二人分。他讲:“怎么搞,拿你的名字要不要得”。陈某石讲:“我也没有征到有田地,以你大伯陈某兴的名字要不要得”。他当时没有说什么,后来就去睡觉了。他知道大伯比较老实,他大伯知道了也不会乱说,他本身也有这个想法,就没必要再说了。之后,他们把这5亩多近6亩果园都算到了他大伯陈*兴名下,在造青苗补偿表的时候,他把2000个平方米林地和1000平方米的水田面积造到了他妹妹陈*英名下。2009年11月份还是12月份,具体时间他记不起了,他和陈某石在临武县城散步,大概是走到东云路邮政局这个位置的时候,他们商量过一次分钱的事。因为他俩在拿现金还是转账上意见不统一,所以这笔钱他们没有分成,后来也没有提过分钱的事。对于他妹妹名下的钱他想一个人得,所以没有讲,陈某石也没有提。
2010年4月份,在他堂叔问了他是不是在他大伯陈*兴和他妹妹陈*英名下虚造了土地的第二天,他和陈某石在乡里开完会商量把钱退到衡武高速公路指挥部。黄*仁说这些钱是他们村X乡里去。他们从黄*仁那里出来后,他和陈某石在去乡X路上商量说,跟黄*明书记讲的时候就说这些钱是用来给神堂村X乡里之后,陈某石跟黄*明说,他们搞了点钱出来想为神堂村X路。黄*明说你们修个鬼,你们就是想拿来分。他们就说把这钱打到村委的账上去,黄*明就同意了。之后,他们把钱转到南强乡X乡管的账户里。在银行营业部他跟他妹妹和大伯说,如果有人问起来这些钱的事就说是拿来给神堂村X路的,他妹妹和他大伯没有说什么就同意了。在检察院找他调查时他讲这些钱是用来修路的,因为他们如果说这些钱是用来分的话就会像黄祖江村委的人一样坐牢。
19、上诉人陈某乙的供述证明:他和村委主任陈某甲两个人负责高速公路X村里的征地工作。测量各户土地面积时基本上我登记数字的,因为陈某甲文化程度比我高,我登记以后再交给陈某甲造表,有部分土地权属不清及部分多出来的全部都造到了村委会集体名义下。2009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他与陈某甲两人在陈某甲家里造的表,陈某甲跟他讲:“桐木冲的土地补偿款除了村民私人的还有11万多元钱,是不是造到我伯伯的名义下。”他明白陈某甲的意思,是想把这个钱两个人分掉,他能得到利益,他就没有吭声了,就同意了陈某甲的提议,后来就这样造了11万多的假补偿款,这11万多元虚造的土地补偿款他们没有分。陈某甲在其妹妹名下造了8万多元补偿款的事之前从来没有与他谈过。2009年1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和陈某甲两人送修通自然村X路的报告到地方公路管理局进行立项,他记得跟陈某甲在一起办事后,他与陈某甲一起在临武东云路散步的时候,陈某甲跟他提过怎么处理这笔钱的事,因意见不一致再加上虚造到陈某甲妹妹名下的土地补偿款的事意见也不一致,所以钱一直没有分。
2010年四、五月份的时候,他和陈某甲听到有风声有村民在告状,他们就商量把钱交到乡里去。两人会面后,他就与陈某甲说:“到了乡里怎么说”陈某甲就说:“只能是说放在我伯伯那里的钱是用来做公益用的,刚好我村X路没修水泥,并且村子办红白喜事没有场地,就说这钱是用来修我村X村子里建个红白喜事的厨房用。”他表示同意,两人统一了口径,就以这个谎言来应付乡里。他们跟黄书记说现在有人告状了,想把这个钱放到村X乡管账户里来,黄书记就说了他们:“你们怎么这么没有头脑,这么久了这个钱还放在你们私人那里,这样是不合法的。”他们就向黄书记求了情,黄书记后来也同意我们把这笔钱存到村X乡管账户里。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利用协助政府进行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虚造到亲属名下共同套取土地补偿款x.4元,上诉人陈某甲还单独套取土地补偿款x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犯罪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前,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所在的乡政府向主要领导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应认定为自首,可对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陈某甲上诉提出,他伙同陈某乙采取虚造集体土地到私人名下套取高速公路补偿款二次,共计金额x.4元是用于村X路,不是他和陈某乙私分,事后他和陈某乙主动全部退款,他不构成犯罪以及上诉人陈某乙上诉提出,他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经查,2009年6月份,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利用协助政府进行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虚造到亲属名下的方法,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套取土地补偿款x.4元,上诉人陈某甲还单独套取土地补偿款x元。2010年4月份,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得知有村民告他们贪污,为掩盖其罪行,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商量对外谎称其行为是为了用于村X路,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某乙上诉提出,他在本案中系被动参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乙不仅参与了商量、策划并具体实施了采取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虚造到亲属名下的方法,共同套取土地补偿款x.4元用于私分,上诉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学军
审判员孟晋忠
审判员刘继根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江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