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男,1957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4年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昱光搪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某乙为与被上诉人开封昱光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郭宝霞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李某莲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