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原、被告一起合伙做铁矿生意,原告将x元交给被告作为本金入伙。2011年2月6日,原告再次给了被告x元合伙资金。双方约定按月算账,每月分红利x元,另被告每月给原告发工资9000元。2011年6月,双方终止合伙,经双方清算,被告应给付原告本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自愿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雷某合伙本金x元(被告李某自2012年3月起分期归还给原告雷某,每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雷某x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原告雷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