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瞿某,女。
诉讼代理人陶涛,安徽省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0)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瞿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胡玉国
代理审判员方晓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