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郭x之妹。
被告代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郭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代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郭某东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代xx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0月26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郭某东。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其离婚的法定要件,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x要求与被告代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姚洁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