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诉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朱XX。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1998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年7月6日在原郾城县X镇民政所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相识较短,相互缺乏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常因琐事发生吵闹,性格差异日益突显,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隐瞒了自己不会生育的疾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06年向郾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迫于被告的威胁,后原告撤诉,但撤诉后被告不仅没有回心转意,且矛盾愈来愈大。2008年被告外出后,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是原告娘家舞钢市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自2008年6月起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在此期间一直未见过原告的丈夫朱XX。

证据二是原告的同事覃芬密及表哥张中伟到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自2008年以后未见过朱XX。

被告朱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6日在原郾城县X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而生气。原告于2006年6月曾向郾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诉,撤诉后原、被告感情未有好转,2008年6月再次生气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再次起诉,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助互爱,相互理解和支持,本案中被告虽然缺席,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不合,常因家务琐事而生气打斗,婚后又一直未生育子女,2006年6月,双方经过离婚诉讼后,感情并未有好转,自2008年6月原、被告再次生气被告外出后一直无音讯,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原、被告财产问题无法查明,待被告出现后,如有争执,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朱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昊

审判员徐发文

审判员李某杰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