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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王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辛某,男,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李某妻子)。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王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中,于2010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王某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某、王某乙在天水市X村合作银行有存款5000元,本院已冻结,余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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