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杨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利用在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实习之际,盗用医护人员账号,伪造处方,窃取药品数次,总价值6037元,其中一次未取出,价值509元。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系在校学生,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有一次未遂,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徐××、张×、邹××、胡×、曾××、陈××等人的证言证实,有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报案材料及证明、被盗开处方病人住院费用清单及辨认笔录、被盗药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其中一次盗窃未遂,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艏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玉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