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史某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史某祖父。
申请人史某要求宣告李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史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史某印因病于2006年12月死亡,申请人的母亲于当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李萍失踪。
经查,李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组,系申请人史某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史某印因病于2006年12月17日死亡,其母亲李萍于当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某关于宣告李萍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萍为失踪人。
二、指定史某山为失踪人李萍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