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大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项城市人。2010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原周某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7月18日到周某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投案自首,2011年7月21日被周某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取保候审。
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赵某某伙同理小伟、位某(该二人已判决)王磊(另案处理)四人商议后,每人出资3万元用于印制假发票资金,由理小伟在川汇区X路北段北环附近租用一废旧浴池当厂房,位某联系购买了二手印刷机等设备,并招募了杨盘根、赵某风、王力争、刘艳霞(四人已判决)开始印制假发票。2010年5月份,位某等人先后又招募了张书德、位某良(二人已判决)。具体分工是理小伟总负责,位某负责销售,王磊管账,赵某风和张书德负责印刷,刘艳霞、杨盘根负责打码、发货、进原材料等工作,位某良负责裁切和包装,由八一路南段鑫汇发排公司的胡小丽制版,大量印制周某、郑州、驻马店、安徽、云南、江苏等地的商业定额发票、饮食服务业定额发票及手填式商业发票,并通过物流、货运等方式销往各地,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案发后,经河南省周某市地税局鉴定,从该处查获地税服务业定额发票613650份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犯理小伟、位某、赵某风、王磊、杨盘根、张书德、魏金良、王力争、刘艳霞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犯罪过程中参与预谋并为犯罪提供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被侦查机关刑拘上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量刑时综合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华
审判员朱景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