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德玉,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吕某对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0)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