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张某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韩某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诉称,申请人的母亲韩某红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韩某红失踪。
经查,韩某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组,系申请人张某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张某勇于2006年因病去世,其母亲韩某红于2006年10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韩某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韩某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关于宣告韩某红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韩某红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某配为失踪人韩某红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