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现年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现年38岁。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民,被上诉人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阴高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人王某乙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王某乙建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陈巍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