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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现年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现年38岁。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民,被上诉人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阴高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人王某乙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王某乙建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陈巍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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