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新受字第X号
起诉人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收到袁XX的起诉状。该诉状诉称:我依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4条之规定,曾于2010年12月23日向陕西省民政厅提出申请,请求对《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后又于2011年3月24日再次向陕西省民政厅呈送申请,请求依法解释《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37、38条之规定,至今已过60天,仍未作出解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申请依法作出解释构成行政不作为,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解释。
经审查,本院认为,《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的补充规定。该条文所指的“解释”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袁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铁虹
审判员鲁双叶
审判员刘继龙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