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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唐河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清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河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简称二运公司)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6日作出(2004)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郝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4)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郝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向民,被上诉人唐河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陈清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4)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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