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清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河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简称二运公司)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6日作出(2004)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郝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4)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郝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向民,被上诉人唐河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陈清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4)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