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马某),男,X年X月X日生,陕西志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系志丹县教育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志丹县人,初中文化,住(略),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马某)诉被告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8日,被告李某因定婚向原告马某(马某)借款x元,约定利息为2分,被告马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后原告需要钱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于2011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马某(马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被告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1年5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