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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静,河南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徐猛,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甲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静、陈爱令和被上诉人刘某乙的代理人王清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

审判长刘某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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