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静,河南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徐猛,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甲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静、陈爱令和被上诉人刘某乙的代理人王清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
审判长刘某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