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卫某,男。
委托代理人封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又名高X,男。
委托代理人陈本立,灵宝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卫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卫某、委托代理人封某某、被上诉人高某、委托代理人陈本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卫某交纳17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会强